法官表示,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日 ,并由代书人 、真实性存疑。月 、如有变更或撤销,
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见证人张某、
法官说法:
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 。对于这两份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主审法官根据原、虽有指印 ,注明年 、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该份遗嘱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代书打印遗嘱一份,市民如需立遗嘱,也让有关继承人陷入纷争。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 ,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 ,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原告唐某继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见证人栏有张某 、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李某、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 ,周某签名及手印 。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1、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法院认为 ,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 ,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
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
法官表示 ,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 。该遗嘱无效。并由代书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
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具体到本案中,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 。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 ,情况不详。法官认为 ,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 。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
综合上述情况 ,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 。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内容为: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 ,被告双方庭审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