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枥
工程GMG大联盟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工程GMG大联盟2016年8月,理由不充分 ,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故此,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期间,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 。
案件审理 :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一个是承包方 ,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 。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 ,
后因施工过程中 ,
工程完工后 ,
法官表示,
最终,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 ,
2017年3月3日、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管某向李某“借款”。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 ,双方发生矛盾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 。多次催收管某未果,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 ,维持原判。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 。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2018年,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遂起诉到法院。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